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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錄欠缺創作性,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司法實務|智慧財產權

原創性如何判斷?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怎麼看「原始性」與「創作性」? 為什麼通訊錄不算語文著作?

先看結論

  • 著作權保護的不是「資料本身」,而是創作表現
  • 只要無法展現作者個性,即使是文字,也可能不受保護
  • 單純名冊、通訊錄,通常不具備最低原創性

判決原文重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又語文著作則指以語文體系表現之著作,含語言及文字二者,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惟語文著作需有一定思想感情之表白,並具備最低之原創性標準,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因此,通訊錄其內容僅為記載學生姓名、出生日期、家長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文字僅如實記載學生及家長資料,欠缺創作性,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通訊錄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原始性是什麼?

必須由作者獨立完成,非抄襲、拼湊或複製而來。

創作性要多高?

不要求前無古人,只要能與既有作品區別, 並讓人辨識出作者的個性與思想即可。

語文著作的底線

需有最低程度的思想感情表白, 若僅為客觀資料記載,則不具保護必要。

較可能受保護

  • 文章、評論、教學內容
  • 具有編排邏輯與表達觀點的文本
  • 能辨識作者風格的語文創作

通常不受保護

  • 通訊錄、名冊、電話表
  • 單純資料彙整與表格
  • 無創作選擇的事實記載

律師實務觀點

在企業與校園實務中,常誤以為「自己整理的文件」就一定有著作權。 但法院一再強調,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表現,而非資訊本身。 若內容偏向資料性,應改以契約、營業秘密或其他法律機制保護。

不確定公司文件、教材或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先評估再使用,避免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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