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司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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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之分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舉證責任之分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more -
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必成立洗錢罪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必成立洗錢罪more -
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對於屋頂應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對於屋頂等共有及共用部分,應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以排除對特定房屋之侵害,並由全體住戶對該特定房屋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對於屋頂應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負損害賠償責任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