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事實者,誰負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若要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就必須提出相應證據加以證明。 尤其當原告主張權利時,通常需先完成「舉證責任」;若原告無法證明其主張為真實, 即便被告對抗辯事實的舉證存在瑕疵,法院仍可能駁回原告請求。 本文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為核心,整理實務重點與證據準備方向。
原文摘要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主張其繼承其父000就系爭土地之物權請求權或債權請求權,故得依系爭海軍總部令、系爭司令部令及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坐落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等語,然為被上訴人以前詞否認。則依前引說明,應由上訴人就其父000有此物權或債權請求權,及其得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取得上開權利,而有權向被上訴人請求移轉系爭土地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實務重點整理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核心: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誰要法院採信某個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誰就要提出證據。
- 原告通常先負舉證: 當原告主張權利(例如請求移轉、給付、返還)時,應先證明構成請求權基礎的主要事實。
- 原告舉證不足的風險: 若原告無法證明其主張為真實,法院可能直接駁回請求; 即使被告對抗辯事實的證據不完整或有瑕疵,也不必然因此改判原告勝訴。
- 與不動產、繼承案件的關聯: 當主張「繼承而取得物權/債權請求權」並請求移轉登記時, 需要能證明被繼承人原本即存在請求權,以及繼承法律關係使請求權移轉至繼承人名下。
證據準備方向
實務上,案件成敗常取決於「證據鏈是否完整」。若您面臨不動產移轉、繼承權利主張或契約/金錢爭議, 建議先盤點能否證明請求權成立的關鍵事實,並以可被法庭採信的資料完成證據結構。 例如:權利來源文件(契約、命令/公文、登記資料)、往來通知(律師函、存證信函)、金流或履約紀錄、 以及可交互印證的證人或其他客觀資料。若能在訴訟前先完成證據盤點與爭點整理,往往更有利於談判、調解或訴訟策略擬定。
常見誤區提醒
- 只提出主張、未提出證據或證據無法連結到爭點,容易被認定舉證不足。
- 把希望寄託在「對方講不清楚」不等於自己就能勝訴,法院仍以舉證責任分配判斷。
- 不動產與繼承案件涉及文件、時序與法律關係,證據往往需要整合成清楚的時間線與權利鏈。
Q&A:關於舉證責任的常見問題
Q1:我有理但沒有證據,還能贏嗎?
民事訴訟以證據為核心。若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無法提出足以證明主張事實的證據,實務上仍可能敗訴。
Q2:被告沒有提出證據,法院一定判原告贏嗎?
不一定。若原告對主要事實的舉證不足,即使被告抗辯證據有瑕疵,法院仍可能駁回原告請求。
Q3:不動產移轉或繼承主張,證據要準備哪些方向?
通常需能證明權利來源(被繼承人原有的物權/債權請求權)、繼承關係、以及請求權與移轉登記的關聯文件與時序。
Q4:律師函、存證信函對舉證有幫助嗎?
在許多案件中,訴訟前的通知與主張可用來呈現爭議形成、催告、拒絕或協商過程,並協助固定事實與爭點。
Q5:我該先談和解/調解,還是直接提告?
建議先做「證據盤點+爭點整理」。若證據鏈完整,可提升談判籌碼;若仍需法院判斷,則再依案件性質擬定訴訟策略。
若您正在評估提告、應訴或準備證據,建議先進行爭點與證據盤點。 法權天下國際法律事務所以解決問題為核心,協助您以務實策略處理民事爭議、不動產與繼承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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